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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6日電)內政部今天通過,未來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,如經稽查有違反規定,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,並令其限期移轉或逕為標售,以健全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管理機制。 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「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」修正草案,將在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,發布施行。 草案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,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,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1戶,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,並應提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,以審核是否為黨政軍人士,明確相關審核要件。 為防止陸資經許可在台取得不動產後,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經稽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,例如出租、未作住宅使用等,草案增訂經地方政府定期稽查發現有違規使用者,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,並令其限期移轉,屆期仍未移轉則逕為標售的處理機制。 對於大陸銀行在台因辦理授信業務申請設定抵押權,以及法院、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陸資已許可取得的不動產,經拍賣程序由台灣地區人民拍定時,其申請移轉不動產物權,因應實務執行作業及顧及台灣地區人民權益,草案明訂得免報請內政部許可。 內政部統計,自民國91年開放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至今年6月底止,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207件,總金額約新台幣29億4963萬元。104071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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